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諧波電流發射標準 IEC 61000-3-2 2018 更新

    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技術分會TC 77/SC77A-EMC-Low frequency phenomena發布了諧波電流發射第5版標準IEC 61000-3-2:2018,新標準發布日期為2018-01-26,替代現有第4版IEC 61000-3-2:2014《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(EMC) - Part 3-2: Limits -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 (equipment input current ≤ 16 A per phase)》,歐盟*新版EN 61000-3-2:2018正在進行中,預計公告(DOA)日期在2018-08-02,代替撤銷前一個版本的日期為2018-11-02。

 

新版標準的變化主要體現在C類產品的區別,即對照明設備的要求有較大差異,因此照明產品相關的廠家需要關注該標準的*新變化,該標準適用于接入到公共電壓配電系統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,與IEC 61000-3-2:2014相比,照明設備部分的主要技術變化如下:

 

◆更新額定功率≤25W的照明設備的發射限值,以考慮到新型照明設備;

◆增加5W的臨界值,現在測試5W-25W照明設備;小于5W無發射限值要求,但以后可能會制定新標準。舊版標準是直接定義≤25W都要測量。

◆為了提高測量準確度,頻率大于9kHz的工作電流頻率不應該影響諧波電流的計算,可使用IEC61000-4-7 5.3要求的濾波器濾除9kHz以上成分,所以測量設備應該配備抗疊加低通濾波器,其頻率應高出測量范圍-3dB,在阻帶內的衰減作用應超過50dB,如果要使階數大于15,額定電流大于5A的諧波電流測量不確定度降至*低,測量儀器需要配置外部分流電阻和電流傳感器,從而獲得與被測設備額定電流相同大小的電流。

◆對非白熾燈使用的調光器的要求的修改;

◆增加數字負載端(DLT)傳輸控制裝置的試驗條件;

◆取消用于照明設備測試的基準燈和基準鎮流器的使用;

◆簡化和闡明照明設備的使用術語;

◆將舞臺照明用和演播室用的專業燈具分類為A類; 

◆闡明應急照明設備的分類;

◆對照明設備含有一個有源輸入功率≤2W控制模塊的說明;

◆為了與IEC 61000-3-12保持一致,將IEC 61000-3-2的范圍從輸入電流≤16A的設備改為額定輸入電流≤16A的設備。

 

新版標準中額定功率5W≤P≤25W的新型照明設備(如LED控制裝置及燈具等)需要增加測試,涉及產品類別非常廣泛,例如一些小功率的LED照明產品,包括:LED臺燈、LED燈泡、LED燈管等都需要增加測試。

 

所以之前購買的諧波測量設備已經不符合IEC 61000-3-2-2018 要求,深圳市華瑞高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提供*新的諧波測量設備HA1600A-5P能滿足上述新要求,客戶可以放心選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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